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5
- Articles
- 59 articles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生(含幼儿园幼儿),是指在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
本条例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中工作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电、林草、消防救援、新闻出版、城市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安全有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安全。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学校安全教育、管理与保护,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Chapter 2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制度;
(二)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指导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三)指导并督促学校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组织开展学校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学校负责人、安全管理有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六)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除教育行政部门外,学校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根据安全防范国家标准完善防护设施建设;
(三)组织开展学校周边的日常巡逻防控,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四)接到校内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协助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食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及抽检监测,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四)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教学物品、校服以及学生宿舍纤维制品等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学校及周边特种设备安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指导学校开展卫生健康工作、制定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并督促定期开展演练,对学校教学、生活环境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实行卫生监督,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健康科普宣传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边交通营运和安全管理,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划设接送等候区,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消防救援、气象、地震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山体、河流、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安全监测,指导学校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一)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二)利用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占道经营及堆放或者设置影响消防、安全通行的杂物、设施设备;
(四)在中小学校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五)在中小学校周边设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学校安全的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防学生溺水工作。水行政、公安、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河流、湖泊、沟渠、坝塘、景观池、矿坑、水库、排污池、生产性水塘水坑等危险水域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巡查管理,做好防范和应急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防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和重点、危险水域巡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防学生溺水工作。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学段、不同时段、不同地区,采取案例、警示、情景等方式开展防学生溺水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游泳课程。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开展防学生溺水教育,鼓励培养学生的游泳技能。
法治副校长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一)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
(二)心理状况异常的;
(三)有欺凌、暴力伤害行为或者受到欺凌、暴力伤害的;
(四)有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行为的。
学校应当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受到欺凌和暴力伤害的学生给予关怀和照顾,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安排治疗、休养,符合休学条件的,按照规定休学。
Chapter 3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一)建立并落实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制度;
(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
(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常态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五)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六)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合理施划停车泊位,限速行驶,将学生主要活动区域与机动车行驶路线进行阻隔。
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开展心理健康讲座,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提供心理辅导和疏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危机干预机制。
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原料控制及储备、加工制作等应当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取得与主体业态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学校应当对其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引入社会力量经营学校食堂的,或者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学校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中小学校应当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并支持其工作,主动接受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社会的监督。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鼓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陪餐。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
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及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不符合其生理和心理特点、超越其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科研实验(实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组织学生实习的,应当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劳动保护措施,并不得安排学生到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和岗位。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时,应当与军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应当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
学校不得为了防止发生学校安全事故而限制或者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巡查责任,定期开展宿舍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应当执行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制度和定期查询的有关规定。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职员工体检。发现教职员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其离岗治疗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
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受伤害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到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时,学校可以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共同督促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Chapter 4学校安全事故处理
(一)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四)将学生受伤害和救治情况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保险公司;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不实信息的,应当及时澄清。
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一)协商和解;
(二)向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学校在组织校外实习、体育运动等活动时,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
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鼓励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一)故意伤害他人或者侵占、故意损毁学校公私财物;
(二)采用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拉挂横幅等方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员工、学生人身自由;
(四)跟踪、纠缠、侮辱、恐吓、威胁教职员工、学生或者散布恐怖言论;
(五)制造、散布谣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不实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