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边交通营运和安全管理,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划设接送等候区,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