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应急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不符合其生理和心理特点、超越其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科研实验(实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组织学生实习的,应当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劳动保护措施,并不得安排学生到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和岗位。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时,应当与军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应当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
学校不得为了防止发生学校安全事故而限制或者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