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依法免除其事故责任: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