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
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原料控制及储备、加工制作等应当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取得与主体业态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学校应当对其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引入社会力量经营学校食堂的,或者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学校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中小学校应当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并支持其工作,主动接受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社会的监督。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鼓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陪餐。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