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行业主管部门、举办者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电、林草、消防救援、新闻出版、城市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安全有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