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学校应当保持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的通道畅通,在教室、学生宿舍的走道、楼梯口等易发生踩踏等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学、放学、课间、集体活动等时段,在校内容易发生人群拥挤的通道,安排人员引导学生有序通行。

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巡查责任,定期开展宿舍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