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学生有下列情形,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一)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
(二)心理状况异常的;
(三)有欺凌、暴力伤害行为或者受到欺凌、暴力伤害的;
(四)有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行为的。
学校应当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受到欺凌和暴力伤害的学生给予关怀和照顾,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安排治疗、休养,符合休学条件的,按照规定休学。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