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制度;
(二)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指导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三)指导并督促学校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组织开展学校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学校负责人、安全管理有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六)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除教育行政部门外,学校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