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24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4
- Articles
- 58 articles
(2024年6月28日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辖区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Chapter 2市场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禁止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
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自主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优化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服务机制。
推行市场主体注销制度改革,在注销营业执照时,同步注销其他相关许可(备案)证。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一)通过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保单、订单质押以及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担保形式,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二)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的融资服务,按市场化原则合理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
(三)优化对民营企业等的贷款期限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四)提高直接服务能力,减少中小微企业贷款中间环节和中介费用;
(五)加强与科技企业合作,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
(六)其他金融创新措施。
金融机构不得在融资过程中违法违规附加费用、搭售产品;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歧视性要求。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广信用担保等业务,鼓励其与合作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四川省、本市的有关规定。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并制定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不得限制市场主体依照规定自主选择缴纳涉企保证金方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完善和落实各类各层次人才落户、住房租购、医疗服务、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生活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健全余缺调剂机制,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市场主体共享用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劳动维权联动处置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实现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联动处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跨区域、跨层级交易。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多部门协调联合监管机制,畅通线上线下投诉举报渠道。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运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全程网办、全域通办、并联办理。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外,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必要的原则,选择中断供应的时段、方式,并按照规定事先通知使用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技术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行为,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违法开展评比表彰、强制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兑现依法对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或者变相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结算中心、永久会址等,支持新兴产业相关国际组织在本市创设或者落户。
Chapter 3政务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场所。鼓励各类产业园区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行市、县(区)、乡镇(街道)同名称、同依据、同类别、同编码,线上线下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等制度,实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延时服务、帮办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做好信用承诺归档和履约践诺记录。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应当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履约践诺情况应当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行业信用评价,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告知承诺相关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未履行承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由有关部门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单位一次性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证照。实行低风险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制,对已聘请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部技术检查和内部质量管理的低风险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开展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应当精简惠企政策申报资料和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完善互联网办理渠道,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持续优化惠企政策兑现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惠企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一)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实行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二)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协作,实行登记与水电气讯的联动过户,优化登记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
(三)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提供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便利服务。
(四)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线上线下自助查询服务。
(五)依法探索试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主动服务、提前服务、精准服务的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办事节点、证照临期、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提醒服务,采取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社交平台、电话、短信或者人工上门等提醒方式,为市场主体及时办理手续、提前获知信息提供便利。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级分类规则,制定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清单,做好政务数据开放工作,并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数据开放应用。
Chapter 4法治环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情形的,有权依法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完善、更新并公布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事项。
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不得采取要求公用企事业单位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变相实施强制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创新联动方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
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快速处理机制,加强诉调对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探索推进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妨害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力度,预防、制止、查处、纠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实现评价、核查、通报、整改、回访、监督、问责的闭环管理,政务服务评价结果应当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邀请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四川省、本市改革发展方向,且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hapter 5区域协同
(一)推进一体化市场主体登记绿色通道常态化运行,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共同促进区域内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化,鼓励区域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开发适应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
(三)推进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联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推行人才资质互认共享;
(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跨区域交易、交易信息跨平台公开、评标专家库共用、异地评标和在线监督;
(五)加强科技创新合作,促进创新政策协同、创新资源共享、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创新主体加强合作;
(六)推进跨区域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建立跨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
(一)协同制定成德眉资通办事项清单,统一事项审批标准和流程,依托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协同完善成德眉资通办服务专区、推行联网通办和集成服务;
(二)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整合对接和政务服务结果联网互认;
(三)推进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互联互通。
(一)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加强沟通协作;
(二)加强监管执法协同,统一监管规则标准,开展联动执法,推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共享;
(三)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四)促进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等领域资源共享;
(五)协同推进破产案例、审判信息共研共享,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关联案件审理联动,以及完善破产管理人履职协作保障;
(六)开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