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市场主体有权拒绝缴纳。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并制定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不得限制市场主体依照规定自主选择缴纳涉企保证金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