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践诺、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失信记录、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兑现依法对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或者变相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