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引导其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对市场主体行为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