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创新金融产品,优化融资流程,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一)通过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保单、订单质押以及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担保形式,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二)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的融资服务,按市场化原则合理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
(三)优化对民营企业等的贷款期限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四)提高直接服务能力,减少中小微企业贷款中间环节和中介费用;
(五)加强与科技企业合作,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
(六)其他金融创新措施。
金融机构不得在融资过程中违法违规附加费用、搭售产品;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歧视性要求。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广信用担保等业务,鼓励其与合作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四川省、本市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