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本市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政务服务场所名称,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提升便民服务水平。进驻政务服务场所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确保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场所有效运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场所。鼓励各类产业园区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