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畅通沟通渠道,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认证、评比、收费等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开展行业调研、制定团体标准、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技术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行为,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违法开展评比表彰、强制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