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和全流程监管。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类型、位置等因素设置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等级,制定分类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单位一次性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证照。实行低风险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制,对已聘请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部技术检查和内部质量管理的低风险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开展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