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禁止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