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6,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23年10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领和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学校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教育,培养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Chapter 2规划建设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改造。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Chapter 3源头减量
商务、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快递、物流、电子商务、外卖等企业执行绿色包装国家标准。
鼓励引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履行源头减量义务,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以及其他替代制品,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引导新建、在用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规划和标准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实现生活垃圾就地减量。
Chapter 4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化妆品、油漆及其容器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标志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
(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商场、市场、住宿、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停车场、广场、景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河道、湖泊、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地点和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清洁、维护;
(四)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5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科学合理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和整洁,并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志、标识;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建立管理台账,如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五)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制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八)其他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规定。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取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生活垃圾;
(二)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三)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六)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
(七)制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八)不得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规定。
Chapter 6监督管理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运输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明显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未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的。
Chapter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