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配备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未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的。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