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和整洁,并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志、标识;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建立管理台账,如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五)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制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八)其他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