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