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改造。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