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化妆品、油漆及其容器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