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商场、市场、住宿、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停车场、广场、景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河道、湖泊、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