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防止造成次生污染和二次污染: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取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