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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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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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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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y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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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每年11月9日消防日和每年11月消防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
Chapter 2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
(二)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信息化建设、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列入本级预算;
(五)加强消防领域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及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六)组织做好农村消防工作,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住宅区开展消防工作;
(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职能;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年度工作计划;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对单位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下同)的建设和训练;
(七)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
(九)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并核查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按照公安部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民航、电力、通信、铁路、邮政、宗教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监管、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五)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走访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新型储能设施、氢能源、生物医药、冷链仓库、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Chapter 3火灾预防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的基本建设和消防装备的投入,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投资计划。
根据城市建成区及消防站保护面积需要,可以采取新建、改建、配建、合建、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各种类型消防站。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建设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拆除、迁移以及修复、重建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鼓励根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改造。
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如实提供建设工程的相关文件材料。
对专业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消防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因建筑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一)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四)工程消防质量经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经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根据消防技术规范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人员避难逃生设施和配置避难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避难逃生设施和器材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严禁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取得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遗失补办消防安全许可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发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经营、使用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六)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
(七)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从事电焊、气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各类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后续消防安全培训。
所有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并监督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安全使用该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使用管理区域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二)管理、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四)开展防火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自行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并建立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培训;根据需要组建轨道专职消防队等形式的消防组织,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力量负责轨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
隧道、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应当配置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设备。鼓励和引导在交通事故频发、危化品运输量大的高速公路特长隧道等路段以及新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小型消防站。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农村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设施。已建成的连接成片的建筑物,应当采取增设防火间距、提高耐火等级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建筑物毗连设置、耐火等级低的村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力量建设,督促和指导做好本地村屯消防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要求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和消防通道。
利用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鼓励和引导火灾高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发现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单位、个人敷设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用电、用气。鼓励在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场所安装电气火灾智能防控、燃气安全智能控制等火灾防范设施。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
禁止在建筑物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及其电池充电。
Chapter 4消防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平安建设范围,对依法登记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和各类工业园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成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参加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由本单位负责;村(社区)志愿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志愿消防队的业务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自行筹集。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对因参加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对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Chapter 5灭火救援
起火场所的负责人和熟悉起火场所情况的人员,应当向灭火指挥人员如实报告火灾现场有无遇险人员、有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重要信息。
严禁谎报火灾、险情。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处理谎报火灾、险情的行为。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救援。
社会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的,应当接受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调度。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进入现场及场所进行勘验和检查;依法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现场、妨碍火灾原因调查,不得拒绝、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火灾事故现场依法执行公务。
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辖区内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和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开展实地演练和防火检查,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和灭火救援实战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通信管理部门、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指挥通信需求加强通信保障,确保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因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而违反交通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不予处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对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予以清理。
Chapter 6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街道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加强考核,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公共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四)未按照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的;
(五)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值班的。
Chapter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