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按照公安部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民航、电力、通信、铁路、邮政、宗教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