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保障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平安建设范围,对依法登记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