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四)工程消防质量经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经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