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并建立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培训;根据需要组建轨道专职消防队等形式的消防组织,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力量负责轨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
隧道、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应当配置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设备。鼓励和引导在交通事故频发、危化品运输量大的高速公路特长隧道等路段以及新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小型消防站。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