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取得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遗失补办消防安全许可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发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