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在其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二)管理、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四)开展防火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自行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