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April 29, 2022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0年12月30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2月27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修改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电子产品、废灯管灯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主要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废弃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废弃物。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指导等工作,引导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协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项目立项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发布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建设,研究可回收垃圾源头减量等工作。
自然资源、财政、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文旅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机场、车站、场馆、公园、饭店、商场、超市、商铺、商用写字楼、市场等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
鼓励志愿者队伍及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和服务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Chapter 2规划与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农村应当建设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Chapter 3源头减量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饮服务等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民营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Chapter 4分类投放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场馆、道路、广场、公园、河湖水域、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商铺、商用写字楼、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五)其他场所责任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进行指导;
(三)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标准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制止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住宅区以及单位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Chapter 5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理场所;
(二)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生活垃圾类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标示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不得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四)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运输;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运输;
(五)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应当定期收集或者预约收集;
(六)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七)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三)厨余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按照规定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在处理设施运营场所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互联互通;
(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Chapter 6监督管理
在精神文明和卫生创建活动中,加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评选标准。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生活垃圾分类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及反馈机制。
Chapter 7法律责任
Chapter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