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