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完好、标识统一。设置收集容器不得妨碍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
住宅区以及单位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