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进行指导;
(三)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标准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制止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