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