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场馆、道路、广场、公园、河湖水域、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商铺、商用写字楼、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五)其他场所责任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