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农村应当建设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