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