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电子产品、废灯管灯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主要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废弃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