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22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2
- Articles
- 52 articles
(2022年2月25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资金投入、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保障和满足基础教育。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础教育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基础教育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资源供给与保障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教育发展,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重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高于国家基准定额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学生人均培养成本、物价变动、发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参与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
中小学(幼儿园)的选址应当符合学校设置标准,不得将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
中小学应当加强智慧校园建设,完善智慧教学设施,建设面向中小学师生的网络学习空间。
中小学(幼儿园)教室应当配备空调、多媒体设备、环保课桌椅和符合省教室照明技术规范的照明系统。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可以采取集团化办学、组团式托管、结对帮扶、信息化等方式,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Chapter 3教师队伍建设
教职工编制核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暑假后在校生人数每年核定一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二)核定编制应当向小规模、寄宿制等学校倾斜,对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可以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调配编制;
(三)在年度编制计划内,优先保障紧缺教育教学专业学科教师补充,并安排招聘或者引进音乐、体育、美术、心理健康教育、综合实践等专职教师和校医;
(四)教师自然减员编制指标要用于新增教师,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编制或者有编不补。
(一)逐步提升教师学历层次;
(二)制定并落实新入职非师范类专业教师岗前脱产培训制度;
(三)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
(四)将基础教育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核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解决教师交流、教师紧缺中小学(幼儿园)和高层次人才引进所需的岗位指标。各学段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贯通使用。
(一)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向教学岗位教师、班主任、融合教育教师倾斜;
(三)保障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的教师、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在编教师享受平等待遇;
(四)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开展教师心理健康辅导;
(五)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矛盾调处机制,维护教师权利。
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课堂、论坛、讲座上或者利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观点,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三)在学生招生、考试、推优、保送以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索要、收受学生以及家长财物,或者参加由学生以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五)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六)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到乡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任教任职。实行学区或者镇内走教制度,根据实际给予补贴。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在乡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交流或者任教两年以上的经历,作为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聘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乡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为定向岗位,按需设置、动态调整,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幼儿园园长应当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普通高中校长应当已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中小学校长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中小学副校长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中小学中层管理工作经历;提任中小学副校长的,应当具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校长(园长)可以同时担任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一)制定并实施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
(二)持续提高名师、名校长待遇,并按照标准及时落实;
(三)持续优化名师、名校长工作条件、工作环境;
(四)完善名师、名校长考核机制。
名师、名校长应当忠于职守,名师应当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学科建设、教师培养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名校长应当在学校建设发展、教师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教育管理与办学实践创新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Chapter 4教育教学
(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法治意识;
(二)采取多种方式丰富教学内容,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标准;
(三)按照国家课程规定实施体育教育,开展普及型校园体育项目,保证学生每日在校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生运动会;
(四)按照国家课程规定实施艺术教育,设立艺术特色课程,开展校园艺术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生艺术节;
(五)开展考察探究、社会服务、设计制作、职业体验等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教育课时不少于综合实践活动课时的一半;
(六)推进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全学段协同的创新人才培养,促进学生多样化发展;
(七)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设置心理辅导室,开展学生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进行心理健康危机预防、预警和干预。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和学校的课程资源,丰富完善课程内容,建设并优化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结构体系,满足学生不同发展需要。
中小学应当开展学生成长指导和生涯规划教育。
普通高中应当注重课题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性学习等跨学科综合性教学,开展验证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教学。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小学(幼儿园)课程开设、教学活动以及考试评价等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综合考评。
小学起始年级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设置过渡性衔接课程。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中小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不得超标教学、违规统考。
(一)完善教学研究体系,强化教学研究系统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专兼结合的教研员队伍,配齐所有学科专职教研员,健全教研员准入、退出、考核激励和专业发展机制;
(三)督促落实教研机构和教研员的工作职责,明确教研员的专业标准;
(四)开展市、县级教学研究发展水平等级评估。
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应当构建跨学段、跨学科的教研机制,加强学段融通、学科融合研究,指导学校将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要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教研机构的教研员应当履行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教学诊断与改进、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培育推广优秀教学成果等工作职责,带动全体教师开展教学研究。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健全校本教研制度,构建教师全员教研参与机制,建立全员教研网络,引导教师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和职业生涯规划,开展经常性教研活动,加强教研组、学科中心组建设。
Chapter 5教育治理
幼儿园不得将幼儿参加亲子园、亲子班或者缴纳赞助费等作为入园条件,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保教等名义收费。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实行免试入学和均衡分班,不得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长班、创新班等。
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安排经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认定的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者实行送教上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少年,以及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源数量调整普通高中教育资源,科学设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按照规定比例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不得违反规定跨区域提前、掐尖招生。
(一)安排教学计划、运用教学方式、组织研训活动、实施教学评价;
(二)严肃校规校纪,合理实施教育惩戒,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
(三)设置内设机构,选聘中层管理人员;
(四)提出教师招聘需求和岗位条件,参与面试、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
(五)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执行批准的预算项目,对预算资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管理、使用学校经费,使用社会捐资助学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抽调借用;确需借用的,应当经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精简涉及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师的报表填报,不得多部门布置和重复上报。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涉及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确需开展的,应当简化程序、精简环节和材料,预留合理时间。
(一)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
(二)重复安排中小学(幼儿园)课程中已有或者类似的教育宣传活动;
(三)违反规定安排学校停课、使用学校场地或者人员举办有关活动;
(四)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实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和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依法及时处置封堵校门、破坏环境、威胁师生等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加强校车、校舍和施工、消防、食品、卫生防疫、特种设备、实验室和危化品安全管理;
(四)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帮助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五)依法开展教职员工背景审查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应当与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指导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等方式,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提供支持。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和教师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定期开展公益性教育宣传和实践活动。
Chapter 6评价与监督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当探索开展各年级学生学习情况全过程纵向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横向评价。完善评价结果运用,综合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鉴定、诊断、调控和改进作用。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落实教育现代化建设、教师培养培训、教师权益保障等政策措施;
(二)未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
(二)教职工编制管理、教师配备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三)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抽调借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四)违反规定安排涉及中小学(幼儿园)相关活动;
(五)未建立教育评价体系。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学;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
(三)将幼儿参加亲子园、亲子班或者缴纳赞助费等作为入园条件,或者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保教等名义收费;
(四)未实行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和均衡分班,或者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长班、创新班等;
(五)违反规定跨区域提前、掐尖招生;
(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减轻基础教育学生负担;
(七)未实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和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制度,或者未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八)未依法开展教职员工背景审查工作。
民办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在课堂、论坛、讲座上或者利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观点,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三)在学生招生、考试、推优、保送以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索要、收受学生以及家长财物,或者参加由学生以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五)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Chapter 8附则
(一)中小学是指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是指上述中小学的学生和幼儿园的儿童,含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
(二)名师是指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以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名特优教师;名校长是指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名校长和幼儿园名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