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教育资源预警机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学位需求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参与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