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机制,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课堂、论坛、讲座上或者利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观点,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三)在学生招生、考试、推优、保送以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索要、收受学生以及家长财物,或者参加由学生以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五)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六)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