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所在中小学(幼儿园)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课堂、论坛、讲座上或者利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观点,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三)在学生招生、考试、推优、保送以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索要、收受学生以及家长财物,或者参加由学生以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五)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