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中小学(幼儿园)开展督导,将督导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对促进基础教育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和中小学(幼儿园)下达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