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一)实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和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依法及时处置封堵校门、破坏环境、威胁师生等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加强校车、校舍和施工、消防、食品、卫生防疫、特种设备、实验室和危化品安全管理;

(四)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帮助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五)依法开展教职员工背景审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