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轻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负担。
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抽调借用;确需借用的,应当经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精简涉及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师的报表填报,不得多部门布置和重复上报。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涉及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确需开展的,应当简化程序、精简环节和材料,预留合理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