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应当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

幼儿园园长应当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普通高中校长应当已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中小学校长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中小学副校长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中小学中层管理工作经历;提任中小学副校长的,应当具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校长(园长)可以同时担任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